天津市职务犯罪呈四大特点 数额巨大犯罪低龄化
天津北方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4年,天津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296件39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亿多元。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55人,依法对9名厅局级干部立案侦查。深挖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查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46人、司法人员12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境内外追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8人。
通过分析查办国有企业、城市建设、农村基层组织等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主要呈现出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案件高发行业集中,窝案串案增多。
在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领域比例较高,共同犯罪较多。如天津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张政群等7人合谋,利用监督、管理、经手国际邮件出口业务的收寄、运送、封发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国际邮件计费重量的手段,贪污邮费420余万元。
二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数额巨大。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逃避刑事案件增多,通过中介组织、第三方掩盖犯罪实质现象增多,采取“一对一”现金交易手段的行贿案件大幅增多。在贿赂案件中,有的假借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直接收受现金,有的以逢年过节、乔迁、生日、子女升学、婚丧嫁娶等名义“以礼代贿”。一个乡镇(科)级干部,或是一个企业的部门经理,贪污起来就是几十万、几百万乃至上千万、上亿。如中化天津进出口公司二部的部门经理于宝燕,利用职务便利,于2001年将该单位公款111.6万元用于其个人炒股,隐匿归己。2010年,截留公司业务款200万元转入自己个人账户,2011年,私自将公司所有的企业产房屋一套变卖,将卖房款193万元据为己有,共计贪污公款504.6万元。
三是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受利益驱动向贪利化方向发展,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危害后果严重。如天津港公安局南港分局南航路派出所民警姚树果滥用职权,允许程永炯(另案处理)等人在其管片内的神华煤炭码头二期代建区内建设临时码头用于卸载、存放沙子,其间姚树果先后向程永炯索要人民币14万元。
四是犯罪低龄化。
在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35岁以下占全部犯罪嫌疑人近20%。如大港油田集团化学公司原保安队长金立志,2013年4月因涉嫌贪污犯罪被立案查处时只有23岁,其利用负责该公司的治安、防盗工作的职务之便,将存放在公司设备库的两台捏合机和一台储料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在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同时,天津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市三级检察院深入机关、企业、学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讲456次,受教育人数达5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在全市72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集中预防,保障资金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加强案件剖析,向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完善制度的建议278件;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落实和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提供查询13849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0个单位、个人被禁止市场准入或降低资质等级,促进完善社会征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