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实行生育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为配合全面两孩政策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改革,方便群众,提高服务管理效率,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制度,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二孩生育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全市统一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制度(含在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现场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夫妻一方现居住地、户籍地所在街镇均可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取消纸质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信息在线实时传输至社保部门。
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以虚假承诺获取生育登记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升级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编码。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后,生育登记编码由原来的人工输入系统的方式,升级为自动在线生成,编码由原来的7位阿拉伯数字升级为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10位混合编码。
(三)打印生育登记信息。生育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会显示制式的一孩、二孩生育登记信息表。纸质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取消后,系统依然具备打印功能,群众如有需要,工作人员可用纸张打印,打印的生育登记信息表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四)登记分类要求
1.属于下列情况进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双方初婚且未生育过子女的。
--再婚夫妻,未生育过子女的。
--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已死亡的。
申请人需携带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妊娠诊断证明进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再婚夫妻再婚方还需提供再婚方全部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已死亡的,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页的死亡注销。
2.属于下列情况进行二孩生育服务登记
--双方初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生育两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已死亡的。
申请人需携带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页,妊娠诊断证明进行二孩生育登记。再婚夫妻再婚方还需携带全部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生育两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已死亡的,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页的死亡注销。
(五)实行代办制度,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人或村(居)委会代为办理。代办人除携带申请人的信息和规定材料外,还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出具委托书(在指定网站下载或在村(居)委会领取),委托书须申请人和代办人共同签字才能生效。村(居)委会可代为办理,不需填写委托书。
二、工作要求
(一)对于已取得《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的,不需再提供相关登记材料,本人直接可持《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和妊娠诊断证明进行二孩生育登记即可。
(二)对于因系统升级不能及时进行生育登记的,先向当事人做好解释沟通,由工作人员现场记录登记信息情况并将资料复印留存,待网络畅通后第一时间内补录信息,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三)统一思想,强化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意识。生育服务登记改革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系统上下的改革意识、服务意识,紧紧把握“便民、高效”的工作原则,确保此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四)明确责任,积极解决生育登记中出现的问题。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要高度关注此项改革的推进,选派熟悉计划生育政策和业务流程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在改革推行中要特别注意了解群众诉求,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加强便民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协同处理好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关系,把好事办好,不得出现因生育登记改革造成的不稳定问题。各区、县推进生育服务制度改革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将纳入2016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五)全面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后,要求再生育审批的夫妻,待《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再行安排部署。但在政策衔接期间,以下两种情况仍按老人老办法继续审批:一是依据《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二是《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指导〔2015〕274号)中第二条“单独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的3种情况全部涵盖其中。
(六)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据《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又要求生育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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