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水十条”市环保局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环保局积极推动落实承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制定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别由市政府和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印发实施,确定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二)加快推动落实,狠抓污染源头治理。出台《天津市取缔“十小”企业实施方案》,排查并取缔“十小”企业130家。列入年度治理计划的40家直排企业和4家农村分散源,16家已经治理完成,其余全部开工。积极推动13个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和在线监控系统安装任务,7个现已基本完成,年底前力争实现60个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的水污染集中治理。年内完成推动全市10个涉农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目前均已经完成划定方案编制。计划完成125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现已完成62个。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饮水安全。定期监测分析饮用水源地水质,在引滦来水水质恶化,导致于桥水库出现蓝藻时,及时落实Ⅲ级预警响应应急措施。从4月起向社会公开我市饮用水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与河北省建立了引滦入津水环境补偿机制。组织开展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排查企业23家,未发现新改扩建涉水排污项目,上游输水河道周边未发现排污口。
(四)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水环境质量管理。除20个国家水环境考核断面,我市又布设72个市控考核断面,明确了相应水质目标。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全年计划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40个。加强地表水水质监控预警,自今年1月起,我局对20个国家考核断面进行了每月监测与分析,并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会商制度。将水污染防治有关考核要求纳入新制定的《天津市清水河道行动水环境治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天津市区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办法(试行)》,从5月起对区县水环境质量实行月排名通报。
(五)健全政策法规,加强保障机制建设。1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局发布实施了《天津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规定》等3项配套制度。《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去年10月1日起实施,到2017年底我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主要指标将提升到地表水V类标准以上,正在修订《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市环保等5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5方面意见。根据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我局按月公布《环境执法情况通报》,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曝光。组织开展以“四查”(查手续、查运行、查排放、查园区)为主要内容的水污染防治百日专项执法检查行动。3月1日至6月15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310人次,检查工业企业655家次,工业园区29个,医疗机构58家,共发现违法问题102个,立案处罚47件。
二、下一步措施
为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市将加快落实《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目标,制定并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切实推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三大污染源头治理;采取湿地处理等生态修复手段,改善水环境质量。此外,积极推动落实引滦入津水环境补偿机制,促进支持上游尽快解决污染问题。强化考核问责,继续严格实施区县水环境质量月监测排名办法及相关考核问责办法,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