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2020年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本市出台实施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20年,本市实现水流、湿地、森林、海洋、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涵养发展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生态保护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制度体系基本健全。
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河北省唐山市,承德市潘家口、大黑汀流域及引滦输水沿线;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商洛市、汉中市和安康市等5市31个县(区)。重点任务是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落实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加快与河北省签订协议,共同推动引滦入津水环境协同治理;研究建立引滦入津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深入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加强京津冀三地水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推动建立区域水系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十三五”期间对口协作陕西省西安市等5市31个县(区),用好对口协作资金,围绕生态经济、环保建设、公共服务和脱贫攻坚等领域,开展项目扶持,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安全,协助水源区改善生态环境,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横向补偿关系。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水流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列入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划定区域。涉及19条一级河道、3条输水河道,5个水源水库、6个其他水库。重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继续加强于桥水库库区封闭管理,持续实施库区生态补贴机制,动态调整补贴标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保障库区群众基本利益。重点在北三河水系的蓟运河、潮白新河、北运河、北京排污河,永定河水系的永定新河,海河干流水系的海河、北塘排水河、大沽排水河等水域,探索建立市域内横向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区与生态保护区、流域上下游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研究制定奖励、补偿、扣减相结合的市级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继续实行海洋伏季休渔政策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市辖海域以及具有自然岸线属性的沿海滩涂区域。继续实行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落实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修复补助政策,开展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依法对开发建设活动占用的海域及自然岸线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持续推进团泊永定河故道
等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包括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团泊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四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加快编制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逐步推进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研究退耕还湿及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政策,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持续推进团泊、大黄堡、北大港、永定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研究制定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国家级公益林、市级公益林,蓟州区北部山区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外环线绿化带、西北防风阻沙林带、沿海防护林带、交通干线防护林带以及被批准划入永久性保护生态红线区域内的郊野公园等重点区域。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征占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和破坏生态公益林处罚机制。对于其他生态保护森林,分类分步纳入生态补偿范围,按照权属关系或使用状况,参照公益林补偿标准,保障资金投入,加强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