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智库项目(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管理办法》解读

22.03.2017  22:27

一、发布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支持我市特色新型智库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完善政府依法决策的智力支持。经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法制研究所与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议,于2017年3月9日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智库项目(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社科发〔2017〕1号)(以下简称《智库项目管理办法》)。

智库项目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丰富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基础,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拓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围,充分发挥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的决策咨询作用,组织好专家学者为建设法治政府建言献策有着重要意义。

二、课题项目层次规格

智库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市社科规划办与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共同设立“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智库项目(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课题项目纳入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为省部级社科规划课题项目。

三、课题项目管理体制

智库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市社科办负责课题审批、立项备案、结项办理等工作。市行政法制研究所负责课题征集发布、组织申报评审、中期推动、成果推介、结项验收、经费资助、信用管理等工作。

四、选题范围要求和确认程序

智库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的选题,必须贴近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满足政府依法决策需求。选题由行政法制研究所通过自行拟定和对外征集等形式提出,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后发布并实施。课题确认立项后,由市社科规划办办法立项通知书。

五、课题成果结项及应用

智库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课题研究成果,要求体现对法治政府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回应,体现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趋势和实际需求,所提建议具有重大的决策价值和应用价值。阶段性成果由项目承担人报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后,刊发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内部刊物,供市领导同志决策参考。

市政府法制办创办天津政府法制智库内部刊物《法制智库成果要报》,专门刊发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课题成果,刊发时须注明课题编号。每个专项课题在《要报》上刊发阶段性成果两期以上,视为项目完成,并予以办理结项。专报获副市级领导批示或被有关部门直接采纳,即视为结项,并确认成果为优秀等级。成果刊发于其他载体,不作为结项依据。

六、课题经费来源及拨付

智库项目管理办法》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课题由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予以经费资助,原则上每项不超过2万元。市社科规划办只认定课题,不予经费资助。经费专项用于课题研究,不得挪作他用。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财务审计。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50%,研究成果符合结项要求,再行拨付剩余50%。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智库项目(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津社科发〔2017〕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社科基金智库项目决策咨询作用,更好地组织社科研究人员为建设法治政府建言献策,市社科规划办与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研究所共同设立“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智库项目(法治政府建设专项)”。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课题审批、立项备案、结项办理等工作;市行政法制研究所负责课题征集发布、组织申报评审、中期推动、成果推介、结项验收、经费资助、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的选题方向,必须贴近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满足政府依法决策需求。选题由市行政法制研究所通过自行拟定和对外征集等形式提出,经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后发布并实施。课题确认立项后,由市社科规划办颁发立项通知书。

第四条    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课题主要面向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专家,同时鼓励我市高校和社科研究单位法学专家积极参与。

第五条  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遇特殊情况可延期半年。

第六条    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课题研究成果,要求体现对法治政府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回应,体现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趋势和实际需求,所提建议具有重大的决策价值和应用价值。阶段性成果由项目承担人报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后,刊发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内部刊物,供市领导同志决策参考。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编发天津政府法制智库内部刊物《法制智库成果要报》,专门刊发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课题成果,刊发时须注明课题编号。每个专项课题在《要报》上刊发阶段性成果两期以上,视为项目完成,并予以办理结项。专报获副市级领导批示或被有关部门直接采纳,即视为结项,并确认成果为优秀等级。成果刊发于其他载体,不作为结项依据。

第八条    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课题由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予以经费资助,原则上每项不超过2万元。市社科规划办只认定课题,不予经费资助。经费专项用于课题研究,不得挪作他用。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相关课题经费管理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50%,研究成果符合结项要求,再行拨付剩余50%。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商市社科规划办撤销课题,追回资助经费:

(一)以课题名义实施营利行为;

(二)私自更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四)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五)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课题,或者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资助经费使用要求。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社科基金课题,并记入智库专家履职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