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警方连续处置多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件

04.11.2015  19:31

【专题】天津警方报道

   天津北方网讯: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被“规定”为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近日,西青警方连续处置了多名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人员。

   事件一:有人在中北镇某小区19号楼楼顶扬言跳楼

  【时间】10月13日9时许

  【事发】原来,王某承包了某房地产公司的外墙涂料工程,但其上家发包方拖欠5万元工资一直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情急之下,王某采取跳楼的过激方法讨要工资。

  【处置】接报警后,公安西青分局中北派出所派员处置,了解情况后,边严肃指责王某采用过激行为讨要工资已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边与中北镇劳动服务中心以及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确保民工工资到位。经一个多小时谈判沟通,最终成功解救扬言跳楼人员王某。当天,王某如愿领到拖欠数月的工资。同时,派出所对王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予以传唤审查,并依法对其行政拘留五日。

   事件二:有两人在中北镇某还迁楼工地8楼扬言跳楼

  【时间】10月27日13时许

  【事发】宋某、刘某承包了中北镇某村还迁房外墙保温专业工程,因总包单位没结算20余万元工程款,遂商量一起“跳楼”进而威胁工地结钱。

  【处置】事发后,公安西青分局中北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经5个多小时多方谈判沟通,工地项目部经理答应给扬言跳楼讨要工资的宋某、刘某结算工程款。当晚,宋某、刘某走下楼顶。目前,宋某、刘某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讨要工资者的遭遇往往令人同情,但讨要工资等可以采取与当事方和平协商、向劳动部门求助、到法院起诉等合理措施。采取过激行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而涉嫌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同时,那些拖欠工资、工程款等的单位和个人更应该本着诚信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换位思考,及时结清款项,在保证雇用员工、合作对象合法权益的同时,将可能激化的矛盾化解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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