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

27.12.2016  05:32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办法和举措,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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