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导游体面工作不再只是“口号”

04.08.2015  13:14

      7月29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三部门首次专门针对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将对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意见出台:数十次易其稿

      据了解,2013年4月旅游法出台后,国家旅游局立即启动了导游权益保障问题的相关调研工作,并得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支持和响应,三部门决定共同出台《指导意见》。

      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国家旅游局监管司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中华全国总工会财贸轻纺烟草工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黄山市、福建省厦门市,走访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召开了省市旅游主管部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工会、旅行社、导游协会及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导游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地方执行旅游法的有关情况,就导游劳动合同签订、导游服务费构成及标准、社会保险缴纳及导游服务管理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副司长唐兵透露,其后又多次征求各方意见,数十次易其稿,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指导意见》。

      记者获悉,在制定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指导意见》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两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确保所有导游的劳动权益都纳入劳动合同关系框架之内。中华全国总工会建议,可比照工资集体协商制方式进行导游薪酬以及服务费用等劳动权益的协商。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制定过程中,《指导意见》秉持了平稳有序、加快推进,兼顾利益、实现共赢,加强协作、创新模式的基本原则。

      核心内容:“小费”引热议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提出,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的,应按照旅游法及劳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其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关于保险部分,《指导意见》强调,旅行社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管理处处长王永生说,旅游业确实存在淡旺季明显、人员流动性强等行业特点,但这些所谓“特点”不足以使之脱离于法律框架,啤酒生产、羽绒加工等行业也有一些自身特点。因此,企业竞争不应该压缩员工合理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企业竞争应该是向上竞争,而不是探底竞争。在导游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做得好的企业,应该在市场中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做得差的企业应该被淘汰。”

      《指导意见》还指出,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记者注意到,“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的表述,激发了业内人士关于“小费”问题的解读热情。

      事实上,2014年8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修订意见稿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旅游者自愿给予小费的,导游可以接受。这在当时就引起了业内的强烈关注,被认为是一种风向标。本次《指导意见》更是在国家层面给出了新的注解。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不少国家旅游行业都有支付“小费”的传统,“在一些东南亚国家,每次结束旅程,导游都会附上一个意见表和信封。游客如果对导游全程服务满意,可以支付一些小费放入信封。我们也可以探索合适的模式。”

      体面劳动:重在落实规定

      唐兵说,导游工作很辛苦,具有责任大、强度高、时间长、风险高的特点,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充沛的精力、乐于奉献的服务精神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等,在国外均属较受尊重、收入较高的职业。现代企业普遍认同“只有满意的员工,才有满意的服务”的管理理念。要提高旅游服务质量需要以贯彻落实旅游法为契机,利用旅游法赋予的新手段,坚持“疏堵结合,重疏强堵”的原则,从解决导游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入手,让导游有归属感、有合理合法收入、有社会保障。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副主席杨冬旭认为,保障导游体面劳动,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工会也要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有些行业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如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等,这些都可以在旅游行业应用施行。

      体面劳动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体现在细节之中。《指导意见》指出,旅行社应为导游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就反映强烈的“导游专座”、住宿待遇等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降低导游的劳动风险,保障导游安全执业和体面劳动。

      王永生强调,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指导意见》也是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推动旅游企业落实好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好导游的合法权益。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推进,积极发挥导游行业组织和行业工会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增强其维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