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残疾军人租公房享优抚对象减租标准

21.01.2016  10:29
  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印发了新修订的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修订后的政策新增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经审核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享受与优抚对象同等的租金核减标准。承租人在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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