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规范谈话函询工作 不如实说明问题的从重处理
28.03.2016 20:50
本文来源: 纪检监察局
为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近日,青海省纪委监察厅制定印发了《中共青海省纪委青海省监察厅谈话函询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
《暂行办法》贯彻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力求通过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办法》规定,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同志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自我检讨,接受批评帮助;对发现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从重处理。对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问题的,在处理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明确了党委(党组)及党政领导在函询工作上的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职责。规定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对函询对象的说明材料进行审阅并签字背书。谈话函询由各纪检监察室承办,实现了承办室对分工联系地区和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有机衔接。办理谈话件时谈话人不少于两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记录,被谈话人和谈话领导在谈话登记表上签字背书,确保谈话件办理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青海省纪委)
本文来源: 纪检监察局
28.03.2016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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