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落入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陷阱

19.04.2016  18:35

      “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条例》第27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中明确,五种行为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游”:(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中明确,八种行为被认定“欺骗、强制旅游购物”:(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8)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合理低价游”陷阱主要存在于旅游服务过程中,引诱或欺骗旅游者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主要是吸引旅游者的目光,诱骗旅游者再次消费,才是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能够持续进行的手段。这样不但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了旅行社之间的恶性竞争,扰乱了正常旅游市场秩序。我所在受理旅游投诉过程中,经常接到此类的投诉。更有甚者组织所谓的免费旅游,免除旅游者部分费用(如来回交通费等),组织旅游者参加某些线路的旅游。到了旅游目的地后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即使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免费服务,也不能成为降低旅行社服务标准的理由。如果有投诉发生,旅行社应当赔偿旅游者损失。
    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出游时,务必要选择有资质、口碑好、旅游产品品质佳的旅行社,不要被低价、免费等宣传噱头所迷惑,那些明显低于旅游成本的线路产品,要慎重选择,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近期,天津市旅游执法大队将对涉嫌“不合理低价游”经营行为的旅行社进行专项检查,并通过暗查等方式重点打击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