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施政为乡村医生解忧愁

26.02.2016  12:20
  “如今我们眼花了,头发白了,想到未来生活没有保障,为晚年生活忧心忡忡。” 这是2014年“两会”前,本市一位扎根基层的乡村医生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托付书记捎上的心里话。如今,这位“赤脚医生”的担忧得到了解决,本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财政部门建立起保障机制,改善乡村医生生活和工作条件。

  目前本市有乡村卫生室2500余所,在岗乡村医生6000余人,他们大多数是“半农半医”的农村医疗服务人员,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遇到年龄偏大、社会保障跟不上、医药卫生场所陈旧等突出问题。为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现状,市委、市政府专门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和有关区县,建立完善了乡村医生和乡村卫生室保障机制。一是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项目发放补助经费。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合理补偿。二是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和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三是对村卫生室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村卫生室统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其费用由财政给予保障。四是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按照每年每所1万元标准给予运行补助,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村卫生室所在及服务辐射的行政村,年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纳入市和区县财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年集体经济收入不足50万元的,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

  《实施意见》要求,有关区县和部门要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拒绝支付各类补偿经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下一步,市区两级财政将整合资金,加大乡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扶持力度,把乡村医疗卫生事业与“美丽乡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相结合,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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