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13.03.2015  12:27

津市场监管财〔2015〕3号

委属各有关单位、相关处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取消 收费 许可证 制度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通知 》(发改价格〔2015〕36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质检办财函〔2015〕82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5〕96号)要求,现将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同时废止。

二、    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将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向委财务处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的附件1、2)。

三、    工作要求

(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后,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文件要求。

(二)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 4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pdf

2.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质检办财函〔2015〕82号) 5证制度的通知》(质检办财函[2015]82号).doc

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5〕96号) 4事后监管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5]96号).pdf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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