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区县国资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市管企业加快结构调整,优化产权配置,降低改革成本,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市管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对价或股权比例。
1、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分立、清算,原股东增资、减资及引进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全资企业合并等行为 , 经全体股东同意;
2、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经全体股东同意;
3、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
4、市管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市管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的协议转让行为(其中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市管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本通知所称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二、以下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由市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1、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由市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市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3、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该国有股东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市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三、以下事项由市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程序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市国资委。
1、市管企业在本单位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件规定的协议转让事项(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市管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的,应在报市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后(备案表附后)方可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2、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市管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市管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失去控股地位、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
3、市管企业各级所属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等符合《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债券发行事项(同时按规定及时录入天津市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监测管理系统)。
四、以下资产评估项目调整由市管企业负责备案管理。
1、市管企业审批的协议转让事项;
2、市管企业涉及的境外资产评估项目。
市管企业负责境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部门应全程跟踪掌握项目情况,严格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六、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按照《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对其证券账户标注“SS”标识。
七、市管企业要强化规范产权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责任意识,及时根据本通知内容修订完善本单位相应的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及下放审批权限。相关内部产权管理制度于2015年2月28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八、市管企业应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办理的产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及变更、质押、债券发行、资产评估等情况汇总后,于每年一季度末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九、区县属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由区县国资委负责审批,并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情况汇总后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对区县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