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补办年度备案通知
03.06.2016 00:07
本文来源: 司法厅
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要求,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在每年一季度进行年度备案。针对个别持有人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办理年度备案的情况,司法考试办公室现进行补办年度备案登记。
一、提交补备案的材料
1、有工作单位人员可提交所在单位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证明中必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书编号。
2、无单位人员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本人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必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书编号。
二、提交补备案材料时间
2016年4月底前,每周一、三、四上午9:00——11:30
三、提交补备案材料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咨询电话:23082156、23082152
本文来源: 司法厅
03.06.2016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