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近日,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津分类办〔2018〕2号),对全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特别是对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分别向全行业和委系统下发了《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津卫后勤便函〔2017〕325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计生委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后勤〔2018〕1号),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机构)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推进牢记分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推进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行业、本辖区、本系统垃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工作体制机制,量化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具体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
二、分阶段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一)实施范围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机构)要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按照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工作目标,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现准确分类投放、暂存并与根类垃圾回收单位按分类进行有效衔接,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三、在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分类存放和处置工作,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的垃圾。要根据垃圾种类与相应种类资质的垃圾处置单位签订合同。针对可回收垃圾处置,要做好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并确保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不得用于原用途。对于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要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对于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对于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对于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医疗机构是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暂存的主体责任,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落实,制定有关工作制度,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医疗机构要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宣传栏,海报,液晶屏以及网站、微信、微博等宣传手段,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引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就医群众自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做好各类垃圾的数据统计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统计体系,对本单位和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机构)的各类垃圾进行统计并建立台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出现虚报、假报、瞒报等现象。各单位要对统计数据进行及时分析、查找分类的规律与弱点,利用基础统计数据、有效地指导和修正分类方式和分类方法。
2018年8月20日
(联系人:范佳乐,张欣;
联系电话:23339398,2333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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