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23.11.2015 20:22
本文来源: 交通运输厅
事项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 | ||||
类型名称 |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 ||||
主体部门 | 市航运管理处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
承诺期限 | 3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
法定时限 | 30 | ||||
附加时限 | 需专家评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 | ||||
立等可取 | 否 | ||||
是否踏勘 | 需要踏勘 | 是否审图 | 不需审图 | ||
能否网上申报 | 不能 | ||||
办理窗口 | 市厅航运管理处143窗口 | 联系电话 | 24538495 | ||
办公地点 |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 ||||
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名称 | 条目 | 原文 |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 第四条、第五条 |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八条 |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第四条、第五条 |
(二)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 空表 | 范本 |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 ||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 ||
3、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 ||
4、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 ||
5、相关船舶证书资料及其复印件; | ||
6、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 ||
7、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D厅市航运管理处第143号窗口领取《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执法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经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交通港口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市航运管理处处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
本文来源: 交通运输厅
23.11.2015 20:22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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