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施行 联合信用奖惩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29.11.2019  09:15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交通运输系统内和跨部门联合奖惩,市交通运输委日前印发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联合奖惩对象和信息提供部门、应用部门,建立了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机制,规范了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据了解,市交通运输委产生的联合奖惩对象名单,除在交通运输系统内实施联合惩戒外,还将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推送至其他行政机关,实现市级层面跨部门联合奖惩。联合奖惩工作实行清单管理,随文还印发了《天津市交通运输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这一《清单》基于国家有关部委51个备忘录和天津市联合惩戒实施方案,梳理形成了193条奖惩措施,其中87条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106条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并将根据国家层面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调整进行适时更新。

  市交通运输委研究室主任杜二鹏表示,《细则》的印发标志着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由“打基础”迈向了“硬应用”阶段,信用奖惩也由单一部门实施转变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实施。以超限超载失信和工程建设守信为例。“比如,被列入‘黑名单’的‘超限超载严重失信主体’,在给予行政处罚基础上,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还将采取吊销货运车辆营运证、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运输企业停业整顿以及在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中予以扣分等惩戒措施;还有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机关在竞标、贷款、保险费率等方面的惩戒。”杜二鹏说,“对列入‘红名单’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诚信主体’,交通运输部门将给予行政审批‘容缺处理’、减少行政检查频次、增加履约信用分、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待遇;还有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机关在评优评先、资质评定等方面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