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23.11.2015  20:22
事项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
类型名称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主体部门 市航运管理处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承诺期限 3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30
附加时限 需专家评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
立等可取 否   
是否踏勘 需要踏勘     是否审图 不需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不能       
办理窗口 市航运管理处143窗口 联系电话 24539291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办理时间 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暑期办公时间另行通知)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原文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号、第五号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五条
申请条件 1、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7项的要求;

3、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5、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第8项的要求;

6、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7、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1)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
普通货船1000总吨;

(2)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
普通货船600总吨;

(3)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
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
舱容1000立方米;

(4)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
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
舱容300立方米;

(5)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
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6)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
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上述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8、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1)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
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
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
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2)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
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
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
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3)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
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
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
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4)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
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
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
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上述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9、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10、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仅允许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

(2)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3) 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有符合要求的船舶;
3、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D厅市航运管理处第143号窗口领取《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执法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经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交通港口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市航运管理处处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