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

06.05.2017  00:23

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单位,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已于2017年4月1日开始施行,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大局,认清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重要意义,持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切实采取措施,保证上述两个部分规章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分工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政策研究,做好与原有政策的对比对照,明晰各项新规定、新政策、新变化、新要求,调整各项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流程,对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领会上述两个部门规章施行的目的、背景、意义和有关具体措施,并向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解释工作。此外,还要做好与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等有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研判,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医师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保证医疗安全。同时,要对本单位医师和有关人员开展宣贯工作,引导广大医师积极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
          三、切实依法履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和医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从而形成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无缝衔接的闭合管理环路。我委将适时对各区卫生计生委和行政审批局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区域注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卫医政〔2016〕459号)于上述两个部门规章施行之日废止。

 

       2017年5月4日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