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天津经济发展活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推进美丽天津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发展目标
1. 明确指导思想。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对于推动全市开发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扩大社会就业、增加税收和群众收入,实现富民强市、建设美丽天津,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战略意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深化落实中央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决废除对民营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不断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2. 全面实现发展目标。 到2016 年,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60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达到30万户以上,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民营企业达到300户以上,民营经济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8%以上,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动员和支持全民创业
3. 牢固树立放胆放手放开发展理念。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和市场经济理念,克服小富即安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思想上放心放胆,政策上放宽放活,工作上放手放开,增强敢闯敢拚的市场竞争意识,不断激发全民创业创新的活力,着力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社会环境,形成民营经济“万木丛生”、发展成长为“参天大树”的生动局面。
4. 激发各类人员创业活力。 树立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创业创新氛围。支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支持个体工商户创办小微企业。鼓励大学生在校创办微型企业,支持各类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站,创建高校微型企业孵化器,对优秀创业指导站和孵化器给予奖励。
5. 完善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 健全创业支持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孵化器的新创办企业,给予一定房租补贴。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园区)三级创业服务体系,搭建创业培训平台,发挥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事务代理、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财务融资、市场开拓等创业服务。采取区(县)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利用中介机构免费为创业者、初办企业和申办个体工商户代办证照等有关手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民营企业。
三、放宽民营企业发展的行业和领域,优化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
6. 优化产业结构和鼓励发展新兴产业。 按照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推进民营经济优化产业结构,调优第一产业,做强第二产业,扩大第三产业;坚持扩大投资和消费双轮驱动,坚持盘活存量和扩大增量并重,促进民营经济结构更趋合理。依托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商贸服务街区、商务楼宇等各类载体,重点围绕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轻工纺织、国防科技等优势工业,以及观光农业和优质高效农业、总部经济、电子商务和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民营企业大项目、好项目,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和集群发展。
7. 全面放开竞争性行业和领域。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进一步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享受依法平等政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能源、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金融、航运、电信运营、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建设及育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行业和领域。建立民间资本投资开放项目库,形成向社会公开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间资本兴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与公办学校、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的招生权、公共服务价格等政策待遇。
8.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先照后证,削减资质认定项目,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经营范围的核准除法律、法规限制外,一律放开。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电子营业执照。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收取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会费。
9. 大力支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推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加强合作,实现共赢发展。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受让、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全面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开展与央企、外地国企的合资合作。鼓励发展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及时发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招股招商信息,在国有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产权转让和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部资本时,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
10. 鼓励支持科技创新。 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本市已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均适用于民营科技型企业。民营企业申报科技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技术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确权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研发机构合作,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发“专精特新”的产品(技术)。支持民营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和市级研发机构,经认定的,可享受相关资金奖励。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四、积极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大品牌和“走出去”战略,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11. 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 实施民营大企业大集团成长计划,加大培育力度。支持本地有条件民营企业主动对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实行强强联合,形成核心竞争力强、规模效益高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兼并重组、并购收购、资本运作和挂牌上市等,扩大规模,提升效益和水平。建立重点企业数据库,实行“一企一策”,重点培育支持。对于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给予一定奖励。
12. 引导实施品牌战略 。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培育知名品牌,争创驰名商标。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帮助民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主品牌和老字号等传统品牌。对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对评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13. 推动转型升级和提高质量效益。 积极实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行动,改造提升一批,发展壮大一批,关停并转一批。支持民营企业自主科研开发、引进紧缺技术、关键零部件和先进装备等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腾笼换鸟、科学管理、产品升级配套、延长产业链条、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等,提高生产力水平。全面落实节能减排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坚决淘汰高耗能和产能过剩产品。
14. 强化区域合作交流。 开展部市合作和区域协作,积极借重利用首都资源,推动民营企业在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的经贸交流合作,在谱写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双城记”中发挥作用。大力发展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构建物权、债权、股权等交易平台,完善产权交易平台在权益托管、撮合转让、电子竞价交易等方面的功能,为民营企业各类权益转让交割提供便利。大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和区域性龙头企业,支持有条件民营企业积极承接国内民营500强企业的资金、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信息转移。
15. 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开拓国内外市场。 搭建市场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拓展市场提供服务。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加强与跨国公司和大企业集团合作,开展投资并购、企业重组,收购技术、品牌和贸易性实体,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国内外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采购物流中心,鼓励与民营企业对接合作,扩大销售渠道。依托渤海商品交易所,发展跨国电子商务,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营销模式。
五、加大政策支持和落实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和优化投资、市场环境
16.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市财政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至1亿元,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创新转型等。对民营企业投资创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经认定后给予资金支持。对民营总部企业和新办的金融、咨询、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发挥“营改增”试点政策作用,降低企业税负,支持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民营企业发展。对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提高政府采购民营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比例。自2013年起,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17. 改善企业金融服务。 营造良好金融环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创新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供利用动产、仓单、税单、保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抵质押,以及应收账款、保理供应链融资和票据贴现等融资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组建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根据担保额度给予适当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落实上市挂牌企业奖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鼓励引导创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民营企业。
18. 保障集约节约用地。 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土地市场,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应当依法有偿使用土地的,可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对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在用地规划、指标上给予倾斜。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用地。
19. 加强用 工和人才服务。 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鼓励劳务协作基地、劳务合作职业院校以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对一次性向缺工企业输入务工人员和实习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对民营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建站资助,资助金由市、区(县)各出50%。外地来津注册并经营纳税企业雇用的高级管理、营销、技术等重要岗位人才,可按户口政策办理居住证,并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住房等公共服务待遇。
20. 加大 企业家及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力度。 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训工程,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优质教育资源,举办各种培训活动,培养具有“自强不息、诚信守法、争创一流”精神的企业家队伍。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培育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整体素质。推动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家族式管理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的企业文化。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投身光彩事业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1. 支持各类 协会 ( 商会 ) 发挥作用。 支持企业商会、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各类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在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权益、开展企业培训和转型升级、加强信息交流、应对贸易纠纷、制定行业规范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协会(商会)给予奖励。
22. 规范管理 和优化服务。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办事流程,健全首办责任制,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民营经济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将企业工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杜绝检查的随意性,采取随机抽查和信用分类监管,防止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进一步转作风、提效能,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严肃查处推诿扯皮、冷硬刁难、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大力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录”,切实提高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抓好实施和落实工作
23. 建立健全领导 体制和工作机制。 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工商联主席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以及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由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对民营经济工作的调研分析,研究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各区(县)党委、政府要成立民营经济发展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领导和人员力量,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职能部门合力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4. 健全投诉处理和司法保障机制。 按照“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的要求,发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作用,完善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调解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问题。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各类犯罪案件,坚决予以查处。
25. 加强党的 建设和宣传工作。 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党建工作,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新方式方法。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建立单独的党组织,民营经济较为集中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可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基层联合党组织,努力实现全覆盖。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中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宣传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自主创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认真开展创建文明民营企业和文明个体工商户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26. 加强 统计和考核工作。 按照国民经济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发布民间投资动态、投资政策和投资信息。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机制,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绩效管理,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区(县)和市级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7. 加大协调协作和督查落实力度。 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 细化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岗到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指导和协调督查力度,及时通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成效,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支持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建设美丽天津做出贡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