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出台十项举措: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

09.09.2015  18:35

  为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推动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近日,天津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推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十项新举措。

   加强组织领导。 将各级党委、党委书记、党委成员、纪委书记责任逐一细化,明确具体内容,层层压实责任,并固化成为长效机制和工作模式,使各级领导抓有目标、干有遵循,切实将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

   健全组织机构。 争取市纪委、市编办支持,在警力100人以上且设有纪检监察部门的49个单位,设立专职纪委书记,专司基层纪检监察领导工作;市局纪委成立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和投诉举报受理室,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能,加大纠风和办案工作力度,更加有效地履行执纪监督责任。

   科学选人用人。 制定市局《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对干部任用环节实行全程记录,堵塞工作漏洞;实行基层“一把手”异地交流、领导班子成员定期交流,重点部门和权力集中岗位人员定期轮岗,消除廉政风险。

   强化纪律审查。 市局纪委实行办案“三个一律”:凡涉及处级干部和科所队重要岗位“一把手”案件,一律由市局纪委直接查办;凡涉及重大、疑难案件,一律抽调办案人才库人员联合查办;凡涉及基层自查案件,根据案情需要,一律异地统筹交叉办案,切实做到有贪必肃,有腐必惩。

   深化改革创新。 继续改革公安行政管理方式,将公安机关与利益脱钩,进一步减权放权,压缩审批事项,公开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腐败空间;将公安机关与所经营的企业剥离,将停车场、驾校推向市场。改革车务管理等制度。将通过公安职权获取利益的链条全部斩断,切实消除腐败隐患。

   严格决策程序。 制定公安机关《“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和检查通报机制,定期对基层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物、人事任免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一把手”按照决策程序规范正确行使权力。

   狠抓关键少数。 建立市局《处级领导干部日常谈话提醒制度》,实行各级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各级分管领导与分管单位“一把手”等“五个必谈”,通过常扯袖子、常咬耳朵,做到防患未然;制定市局《处级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五项规定”》,对领导干部定期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廉政纪律进行重申和规范,切实强化领导干部纪律约束,做到有禁则止。

   坚持抓早抓小。 制定出台市局《“抓早抓小”处置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暂行办法》,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定范围、处理原则、处置方式作出规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转化为基层严管队伍的有力抓手,防止民警身上的“小毛病”积累成“大问题”。

   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公安机关问责体系,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严格进行“一案双查”;对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民警违法执法、出现严重执法过错的单位,严格追究主要和分管领导责任。

   加强责任考核。 制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检查百分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优秀分县局或优秀单位参评资格,并对主要负责同志实施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党委、纪委落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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