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监管局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近日,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办法》要求,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是否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是否按规定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申请许可项目中是否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办法》明确,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等。根据既往检查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报送资料情况等,了解行政相对人近期状况,监督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案卷。监督检查采取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还要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频次根据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确定。
《办法》强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同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鼓励公众通过政务网、举报电话等反映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完善执法投诉和督办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