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首次同步调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月人均养老金上调6.7%

19.09.2016  16:05
记者    高竹君
   
   
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16-9-18。       

                   
本报讯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近日印发通知,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津人社局发〔2016〕90号)。这是本市首次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也是企业连续第12年调整,惠及全市202.5万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6.7%,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5.6%。此次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养老金自9月起发放,1至8月份增加的养老金随9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   

据了解,此次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是普遍调整。对全部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二是挂钩调整。根据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1)对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实行与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含15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企业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末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养老金。(2)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同类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4%增加养老金。   

三是倾斜调整。全部退休、退职人员中,截至2015年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   

上述三项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对于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部分(含15年),每增加一年,每月再增加1.5元,最高增加到27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