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审批中出生日期如何认定问题
27.12.2014 22:02
本文来源: 法制办
申请人:支某某
被申请人:某区人力社保局
案由:退休审批
案情:
复议申请人支某某,其社保养老关系应在某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办理。2013年5月,某区人社局接到某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为申请人办理正常退休的申报材料,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以其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1953年5月10日,批准其退休。
申请人认为,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54年5月10日,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天津市市委市政府信访办2006-02-20职工退休指南文件的规定,人社局应按档案记载为准,故就该退休审批向某区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31日批准退休相关事宜。
被申请人认为:有关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是专门针对“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出生日期。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效力均高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故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在本案中不具有可适用性。居民的出生时间应以居民身份管理机关即公安机关核准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来认定,被申请人根据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作出的审批是合法有效的,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出生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明确规定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因此,公民的出生日期应以法定的户籍和居民身份管理机关即公安机关核准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来认定。而申请人所提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天津市委市政府信访办2006-02-20职工退休指南文件的规定,其二者效力均低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本案中不具有可适用性。故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所作的退休审批合法有效,应予维持。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社部(1999)8号文件能否作为认定公民出生日期的依据。
评析:
对出生日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即户籍证明是居民出生时间的唯一依据,户籍证明应该是指户籍的管理机关即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认可的关于公民户籍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中明确规定,公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签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公安机关应当即时更正,因此,公民更改出生时间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也只有公安机关才是确定出生时间的职权部门。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劳社部文件的制定超越权限,且与司法解释有关公民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抵触,故不具有合法性,在本案中不具有可适用性。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并未发生冲突,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批合法有效。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7.12.2014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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