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3项保险待遇解读: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

19.01.2015  16:25
  一年一度的老兵退伍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老兵摘下帽徽、肩章之际,总部有关业务部门通过解放军报提醒各级财务部门和退伍战友:士兵退役时享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退役军人失业保险3项保险待遇,退役后需要到地方办理接续手续,保证保险待遇得到延续。
     
  先说说退役士兵“老有所养”的权益。国家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和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军人退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算清,并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移至退役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士兵到退役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到后,要将团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及保险关系转移数据光盘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到退役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再谈谈退役士兵“病有所医”的权益。士官服现役期间,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为其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按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退出现役时按照军队统一标准乘以服役年限计算,现行义务兵年给付标准为420元。退役士兵到接收安置地报到后,要将团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单位将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个人。
     
  最后,别忘了退役士兵的失业保险。现行政策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就业后,所在单位或本人要持团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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