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全面加强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卫生计生委、编办、审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了新的使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深刻领会做好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抓住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机遇,全面整合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资源,强化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加大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卫生计生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干事创业,把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监督各项职责落实到位,真正做到综合监督、全面执法。
(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遵循整合资源、转变职能、综合执法、提高效能的原则,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在卫生计生领域内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能力,有效整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资源,优化结构,健全网络,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各项职能。
(三)总体目标。 通过2到3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的整合、转型,基本建成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网络,实现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全覆盖。到“十三五”末,建成体系完备、责权清晰、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提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合资源,构建新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
全面整合卫生、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监督执法资源,加强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网络建设,构建新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
(一)改革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网络体系建设
1.加强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原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上,巩固公共卫生监督职能、强化医疗卫生监督职能,整合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监督工作职能,设置同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完成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任务。
2.巩固乡镇(街道)、村(居)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网底。各区卫生计生、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执法工作职能,将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卫生计生办公室),在依法开展计生管理、服务、监督执法等原工作职责基础上,承担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等工作。将村(居)计划生育专干更名为村(居)卫生和计划生育专干(简称卫生计生专干),做好卫生计生监督方面信息的收集及报告工作,协助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依托乡镇(街道)计生办公室、村(居)计生专干等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网底,大力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关口前移,构建机制顺畅、快速有效的乡镇(街道)、村(居)卫生计生基层监督网底。
(二)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要创新监督工作思路,主动适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科学运用各类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提升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卫生计生各项监督执法任务的有效落实。要不断完善综合监督业务管理系统,提高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数字化移动执法、执法记录仪使用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能力。实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促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卫生计生监督员的法治教育、业务教育和廉政教育,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提升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与行政审批、街镇执法等部门的配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厘清审批与监管的责任与界限,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向相关部门定期反馈审批信息,确保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政法制〔2015〕7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要加强对街镇的业务指导,加强与街镇综合执法部门的配合,加强对街镇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积极协助街镇开展执法工作。
(四)巩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专项领域执法工作中,要进一步巩固与公安、市场监管、安全监管、人力社保、水务、教育、环保、民政、宣传、网信、电信和解放军、武警驻津部队等部门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渠道程序,促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要做好卫生计生审批与监管联动工作,审批办理全部在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网络系统上运行,并将该系统延伸到各级监管部门,做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
三、明确职责,形成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合力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综合监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一)市级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职责
1.实施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2.对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执法稽查,对区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行为进行督查;
3.开展市级职权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执法,执行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计生监督抽检;
4.开展卫生计生专项整治,查处全市范围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5.实施全市卫生计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审定和培训工作;
6.实施全市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做好与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运行有关的执法信息归集上报工作;
7.实施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与宣传教育;
8.实施市级职权范围内卫生计生信访、投诉举报线索的查处工作;
9.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相关工作。
(二)区级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职责
1.实施对辖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控、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执业活动以及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对辖区母婴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打击“两非”行为的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实施对辖区病媒防治、控烟执法的爱国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2.对辖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公室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切实履行辖区卫生计生主体责任,做好与辖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衔接、配合,开展对打击非法行医、查处无证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控烟执法工作的指导培训与信息收集。
3.开展区级职权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执法,执行国家与本市卫生计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开展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4.实施辖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做好与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运行有关的执法信息归集上报工作。
5.实施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与宣传教育。
6.实施辖区卫生计生信访、投诉举报线索的查处工作。
7.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相关工作。
(三)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公室,要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行政区域内的计生管理、服务、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等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接受区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四)村(居)卫生计生专干兼任村(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员,做好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四、加强监管,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各项工作
(一)加强日常监督工作。 要完善日常监督内容,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创新监管手段,运用重点抽检、约谈通报、信息公示、“双随机”等监督检查方式,实行信用风险等级分类制度、负面清单制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等监管措施,提高日常监督工作效率,提高卫生计生事中事后监管整体水平。要强化监督结果转化,推进监督检查结果的科学处理和分析,确保监督结果真实、有效,客观反映卫生计生系统相关工作现状。要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促进卫生计生各项相关工作提高水平。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围绕社会高度重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计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根源,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全市性、区域性的专项整治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案件。对专业性强、监督检查难度较大的问题,充分发挥相关质控管理专业机构作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效率和水平。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内部工作流程,组织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对专业性强的案件要组织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伍,配合开展案件调查、违法行为认定等工作。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的案件,要及时移送。
(四)强化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提升队伍形象,惩治执法腐败,提升执法队伍形象。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利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有效规范执法行为,使执法监管方式变被动型为主动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和队伍整合情况,整合相关经费渠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落实人力保障。 各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要在各类编制总量内,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因素,做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编制配备、人员招录管理,试行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模式,破解基层执法人员发展问题,充分调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职责,充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保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快机构职能调整和内设机构设置。 各区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卫生计生行政体制改革,按照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做好职能调整和内设机构设置,做好与基层计生执法网底、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网底的职责融合与机构对接。
(四)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协调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专项整治和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的配合衔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协查的标准和程序,做好案件的督办、部门间案件移送以及跨区间案件协查工作。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明确职责、规范内容和程序,确保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市卫生计生委 市编办
市审批办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公务员局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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