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融局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 大力加强合法性审核工作

17.01.2015  01:38
  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是政府法制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天津市金融局通过创建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一系列工作程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理合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市金融局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听证、审核、备案等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内容,明确政策法规处负责市金融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与备案审查工作。同时,按照市治市办和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结合市金融局工作实际,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排查文件中可能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内容,认真做好市金融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推动市金融办工作人员将依法行政内化为工作中的自觉行动。落实《市委金融工委 市金融办机关干部学法制度》等文件,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重点法律作为机关干部必学内容,组织专家学者进行法制讲座,培养机关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取得显著效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前,全部做到先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得到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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