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起草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出了重要部署。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起草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保障、监管机制、绩效评价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并明确提出了目标: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意见》明确,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同时,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以及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职责。
5月12日,文化部召开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新闻通气会,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意见》进行了解读。
对于外界关注的公共文化服务购买价格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将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一是购买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有动态调整机制;二是购买价格要与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挂钩;三是在此基础上使承接主体取得与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内容相当的合理回报,而不能是暴利。(编辑: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