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率 不影响社保待遇

29.04.2016  10:01

   天津北方网讯: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医保基金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4月14日人社部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为期两年)起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通知》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通知》强调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已有上海、广东、天津、甘肃、江西、北京等多个省市相继出台文件下调降低社保费率,也都主要集中在工伤、失业、生育“三险”。其中天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5%至2%调整为0.2%至1.9%。同时将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在4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企业社保费率下调并不会对个人的社保待遇产生影响。具体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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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保证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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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国务院决定阶段性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经过了科学的测算、充分的论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降费方案包括三个限制条件,是有条件阶段性的降费,即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来执行;降低一个百分点。有条件的省份是指单位缴费比率在20%以上和20%的,并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高于9个月。这些省份基金支撑能力较强,根据测算,多数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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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关于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1.5%,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但是都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目前全国大多数的省份都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根据初步测算,符合条件的地区,如果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失业保险按照各地总费率降低0.5—1个百分点来进行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600亿元,如果再加上2015年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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