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检察二分院与市妇联协力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天津检察二分院与市妇联协力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22日电: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与天津市妇女联合会召开联席会议,就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障相关问题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常态工作机制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实施意见》。
依照会签文件内容,今后市检二分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过程中,可由市妇联选派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诉讼过程的监督,切实维护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市妇联还将选派心理咨询师为涉罪未成年嫌疑人、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和咨询,检察机关负责对“合适成年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会上,市检二分院为市妇联推荐的“合适成年人”及心理咨询师颁发了特约聘书。双方还就各自在青少年犯罪预防、社区矫正监督、法治宣传教育等领域发挥职能优势、广泛开展合作进行座谈并形成共识,将从司法和社会两个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促成这次合作的是该院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今年上半年,二分院未检部门承办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其中的涉案嫌疑人林某只有17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讯问林某时,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经多方联系,林某的家人始终以种种理由拒绝来津陪同讯问。为了充分维护林某的合法权益,兑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抛弃不放弃”的承诺,办案人员主动联系了市妇联,对林某的案件和相关法律做了详细介绍和说明,引起了市妇联的高度重视。经研究,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亲自担任了林某的“合适成年人”,全程监督了检察机关对林某提讯的过程,并与林某进行了倾心交谈。看到检察官主动带着帮助自己维权的“大人”来讯问,林某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犯了这样的大错,社会也没有抛弃我,检察官阿姨也不放弃我,今后我一定痛改前非,做一个守法有用的人。”稚气未脱的小林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近年来,市检察二分院立足检察职能,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中采取了犯罪记录封存、社会调查、亲情会见、法律援助、法制宣讲等一系列举措,有效教育、感化、挽救了一大批初次偶犯的失足未成年嫌疑人。此次与社会组织合作开辟未成年人维权新途径,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一步做出了贡献。
法律小贴士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通讯员:高亚男 刘诺 摄影:李一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