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该立法了

08.03.2016  10:16
来源:    ——《工人日报

工会界委员力挺职工“工资话语权”——
集体协商该立法了!
一些企业主对集体协商认识存在“误区”,委员呼吁加大对集体协商的宣传
  “我们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近10年,职工工资随企业发展‘水涨船高’,企业受益于和谐的劳动关系发展势头良好。但我身边还有很多在小企业工作的工友,没有享受到集体协商的好处。”力帆实业质量中心成品检验部部长邹先荣委员的一席话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集体协商眼下在某些企业推行的现状。
  然而,在一些地方,仍有相当部分企业没有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或者即使开展了协商,也存在协商实效不强、履行难等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企业主对集体协商认识存在“误区”。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集体协商立法缺失。对此,工会界委员们呼吁,该在国家层面给集体协商立法了!
  正确认识集体协商
  关于企业主对集体协商的“误区”,委员们列举了几种现象,并一一给出“正解”。
  误解一:企业是我的,工资福利都应该我说了算。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原书记李滨生委员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工资由企业自主决定,并不等同于由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
  企业是资本和劳动的结合体,互为发展。没有了企业,职工利益就没有了源头活水;而没有了职工,企业也无从发展。通过集体协商,使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基本均衡,互利共赢,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误解二:协商就是“涨工资”,会增加企业成本。
  李滨生委员表示,集体协商主要调整的是包括工资和福利在内的职工综合性权益。在协商中,职工工资能不能涨、涨多少,要视企业经营情况在具体协商中确定。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使企业经营者能够和工会就工资福利等问题形成协商共决机制,实现较为合理的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格局。中国工会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既维护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也充分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工商联副主席张涵霖委员认为,开展集体协商比不开展协商成本低。如果职工合理的利益诉求得不到表达和满足,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企业遭受损失更大。
  误解三:企业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能科学确定工资水平,不需要集体协商。
  李滨生委员认为,集体协商强调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商共决。目前,即使是经过专业机构测算的工资水平,其本质还是由企业单方面决定。职工在劳动报酬上应该有发言权,必须由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协商,使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保持动态发展。
  针对这些认识“误区”,委员们建议,加强对集体协商的宣传,要让更多企业主认识到集体协商是法律赋予工会和职工的权利,也是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获得长远发展的必要手段。
  该给集体协商立法了
  “老板不愿意谈,既有认识层面的原因,还有法规‘乏力’的原因。”李滨生委员说,比如,很多地方的集体协商法规并没有规定企业主不愿谈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企业主的约束力不够。
  针对这一现状,此次两会上,工会界委员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尽快制定集体协商法。
  提案介绍,我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不健全,直接影响了集体合同制度作用的发挥。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规定较原则和分散,可操作性不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等都有条文涉及集体合同,但都比较原则,如《劳动法》涉及的是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效力,还缺少集体协商程序、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二是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部颁规章,虽规定较具体全面,但法律位价偏低,强制力不够。三是违法责任不明确,刚性不足。
  提案提出,及时制定集体协商法,是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对于保障集体合同制度有效运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适应集体协商的实际需要,全国各地结合工作实践,纷纷制定出台集体协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截至目前,全国有29个省(区、市)共出台了36部关于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性法规和5部集体协商政府规章,为集体协商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制定集体协商法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集体协商法立法程序。”提案这样写道。
  行业集体协商谈“标准
  针对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如何集体协商?怎样促使企业主愿意谈?邹先荣委员建议大力开展行业集体协商。
  而推行行业集体协商,正是下一步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主攻方向。通过行业集体协商达成集体合同,可以有效减少社会成本,提高集体合同质量,破解中小企业集体协商建制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