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集团对所属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践与探索

16.02.2015  16:47

  为适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规范、稳健、高效”的财务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升集团财务管控水平,一商集团于2014年5月向二级企业实行了总会计师委派,就会计委派制进行了探索。

  一、实行总会计师委派的作用

  1. 是履行出资职责、加强监管的要求。

  市国资委2006年即下发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近期,天津市主要领导及市国资两委均提出市管企业试行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促进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集团管控力的工作要求。为落实好上述精神,履行好出资人责任,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管理,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2. 是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之一。

  集团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依法治企,而在集团经营方式不断创新,企业资本运作灵活多样,混合所有制的股权变化等经营发展中,提升内控管理工作重要突出,而推行总会计师委派制正当其时。

  3. 是有效解决集团对投资企业财务监督与管理缺位的重要途径。

  由于利益等因素的驱动和影响,目前各单位总会计师呈现出四个缺位:(1)管理角色缺位问题。如:有些总会计师盲目听从领导安排,财务工作不规范,执行财务制度不到位,会计核算不科学;(2)监督缺位问题。总会计师从专业角度发挥作用,服从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但现实中往往无法抵制单位领导者的干预,对单位内的违法违纪行为主观上不想监督,客观上不能监督;(3)集团利益缺位问题。由于总会计师在一个企业工作时间长,人际关系和企业利益驱动显著,在工作上考虑企业利益多,忽视集团整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财务管控负面效果;(4)整体利益缺位问题。现行体制对会计人员管理力度不够,难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如:依法治企的理念不能坚决的贯彻;执行政策法规习惯打擦边球或执行不到位,这些都造成整体利益的缺位。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

  4. 是提升集团总会计师队伍水平要求。

  目前,集团企业三分之一仍为老国有企业,无论新、老企业,在人才引用和培养上缺乏突破。如:企业从事会计工作人员补充和更新较慢,年龄偏大, 45岁以上占60%。与社会其他行业、不同所有制行业对比,国有商业企业工资待遇偏低,而管理约束性强,工作强度较大,致使新的年轻的会计专业人才缺少。另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往往从企业内部提拔,缺乏全面系统把控、运用、接受新政策、法规的能力和水平,工作严密性和准确性下降。尽管集团修订财务管控制度,每年进行会计基础大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培训财务人员,推动年度重点财务管控工作,但效果不突出,提升缓慢。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后,集团加大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力度,同时总会计师可以将经验相互借鉴,能力和水平整体得到提升。

  5. 总会计师“本位”意识得到有效解决。

  2014年之前,集团会计管理体制是“用人单位自己管理为主”,即由各单位自己设置会计机构,任免管理会计人员,这种形式制约了会计人员,特别是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1)总会计师产生渠道偏窄。集团所属企业总会计师均结合班子调整从本企业产生,缺乏多渠道人才引进。(2)工作内涵缺失。总会计师常年在同一企业,较为充分地发挥了管理职能以及被动履行企业班子或法人的主导意识,暴露出执行政策法规的不严谨,职业监管职能缺失。(3)思维倾向片面。由于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长,研究问题往往尽量维护企业,而缺失了集团整体财务管控的平衡。(4)利益驱动制约。总会计师人事关系、工资发放均在本单位,“拿人手短、吃人嘴短”现象严重,很大程度上受利益驱动,制约办事的全局性、公正性。

  实施总会计师委派制能够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发展,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增强集团管控力,健全企业内部监管机制,规范被投资单位经营运作,财务管理,提升资源配置和投资效益的客观需要;是优化财务人员结构,提升财会干部队伍素质,实现优势互补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的做法和初步成效

  (一)充分调研,对比优势

  会计委派制是加强会计监督的一种形式,与政府审计、监事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等两者之间存在相同之处,同时又有显著区别:

  1. 会计委派制与政府审计

  区别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监督权力方面,政府审计是履行国家经济管理行政监督职能;会计委派制是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责。监督形式方面,政府审计往往在事中、事后;会计委派制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效果方面,会计委派制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用更加及时有效。

  2. 会计委派制与监事会

  都来自于所有者的授权,目的维护所有者权益,两者区别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监督范围方面,监事会主要是针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制度情况、财务情况等;会计委派制主要是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监督形式方面,监事会主要是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实行监督,具有滞后性;会计委派制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决策事前、实施事中、事后检查等全过程。监督效果方面,监事会主要是不定期、针对性的专项监督;会计委派制则是专业监督,效果更加突出。

  3. 会计委派制与注册会计师审计

  都是监督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经营管理活动。两者区别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监督时间方面,注册会计师在事后;会计委派制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权力方面,注册会计师受托审计;会计委派制受投资人委托。

  4. 会计委派制与内部审计

  都属于企业经济监督的形式。两者区别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监督范围方面,内部审计是按照经营管理需求开展,范围受限;会计委派制是财务收支全方位监督。监督权力方面,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缺乏权威性;会计委派制来自于投资者委派,独立性和权威性强。

  通过与政府审计、监事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形式对比,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体现多方面优势:

  1.从监督权力看,总会计师委派制来自于财产所有者,因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不在企业,受集团委派从而更具独立性和权威性,优于其他监督形式;

  2.从监督范围看,总会计师委派制对企业财务收支等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这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比拟的;

  3.从监督形式看,总会计师委派制对企业各类财务收支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督,优于其他监督形式;

  4. 从监督效果看,总会计师委派制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实施监督效果明显,优于其他监督形式;

  5.基于所有者身份下的总会计师委派制,有助于规范企业管理,预防领导干部腐败。有助于稳定会计队伍,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整体水平。

  6.能够有效地摆脱总会计师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有助于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二)集团推行总会计师委派制的做法

  1.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搭建推行环境。

  集团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企业和行业板块发展需要,优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新的人员配置,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采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方式得到完善,为推行总会计师委派制搭建了较为完备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治企的基础环境。

  2. 集团领导高度重视,部门之间密切配合。

  集团主要领导对依法治企、夯实执行力,提升集团管控推行总会计师委派制给予高度认可和重视,要求相关部门细致调研,认真准备,并通过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专题审议后实施。集团财务部与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取得良好效果。

  3. 制度先行,严格执行。

  制定下发《一商集团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夯实制度基础,明确受派总会计师、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受派总会计师进行培训,要求各企业及总会计师严格执行,集团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4. 提高总会计师委派制运行保障。

  集团通过向各单位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机制,直接参与、监督企业经营决策,与总会计师委派制推行相互呼应。

  成立监审部,具体落实集团内部审计及监事职责,强化集团对企业管控基础环境;财务部负责日常专业指导和企业工作协调,为受派总会计师开展工作提供运行保障。

  5. 构建总会计师委派制原则。

  客观性原则: 符合客观实际,不仅包括宏观经济发展的客观现状,也包括微观经济主体发展状况;不仅包括经济发展的物质条件,也包括人们思想观念的等精神条件。

  经济性原则: 任何改革都要付出成本,保证这种变革带来的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建立委派制产生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可行性原则: 从委派主体、客体、条件、委派对等进行实施。建立目标职能清晰,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晰管理和监督职能。

  系统性原则: 考虑好其他配套措施,通过实施会计委派,加强会计监督,预防国有资本流失,加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6. 集团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具体方式及运行。

  集团向各二级单位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受派总会计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均在集团总部。已经设立总会计师的受派单位不得再设置分管财务的副经理岗位。

  总会计师委派采取以下三种形式:1.现岗总会计师。根据集团深化国企改革和经营发展需要,在现岗考核评定的基础上,经考核合格后履行委派手续。2.内部选拔。对经过培养已经具备总会计师任职水平、资格的现岗会计人员,经考核后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依照集团干部聘任程序履行委派手续。3.社会招聘。根据各单位需求,按照总会计师选聘条件进行社会化市场公开招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部会同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依照集团干部聘任程序履行委派手续。

  受派总会计师与集团签订《一商集团委派总会计师责任书》,并接受集团岗前培训。

  突出受派总会计师的责任义务。

  明确主要工作任务: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受派单位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建立规范受派单位会计组织机构,合理设置财、审人员;制定和完善受派单位的财务、会计、内审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受派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测、分析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组织编报受派单位各类财务、审计报告;严格会计监督,对受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集团政策等情况实施监督;参加受派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提出专业性意见。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落实、配合集团整体财务、监审工作。

  对重大资金支出项目与受派单位总经理实行联署会签,对认为可能存在重大财务风险的运营项目应即时向集团总经理报告。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应向集团报告。

  自觉培养、推荐有发展潜力的后备专业人才,并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为集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受派总会计师不得利用在受派单位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与其他人合谋侵占企业财产。

  通过考核、绩效评价规范委派制推行。

  对委派总会计师进行定期考核,按照职责要求进行量化,考核结果记入工作档案:委派总会计师每年向集团做述职报告。集团组织、人力、财务等部门对委派总会计师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做出评定。委派总会计师在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集团政策制度及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集团给予物质奖励或书面表彰;凡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集团政策制度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区别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通过轮岗及后续教育等提升受派总会计师综合素质。

  委派总会计师实行岗位轮换,在同一单位任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委派总会计师每年必须参加各类专业后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集团定期召开总会计师会议,了解工作情况,进行制度和工作讲解,提供相互交流平台,提升总会计师综合素质。

  (三)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的初步成效

  1. 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

  实时监督具有及时性和基础性特点,在企业经济决策时起到事前监督职能,在办理财务收支时可进行事中控制,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可以通过财务分析与评价进行事后监督,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

  2. 突出角色,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利用委派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优势,参与建章立制、经营决策及日常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在经济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及时纠正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3. 促进领导班子廉政建设。

  受派总会计师通过对日常经营的监督及重大事项联签制度的落实,通过发现企业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提示和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预防腐败、促进领导班子廉政建设起到较好作用。

  4. 维护了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委派制本质上是一种以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为先的强制性措施,是会计人员重新确立在会计监督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和权力以及保证履行职责的管理形式和措施,形成对不正当利益的约束机制,客观上有效的规范了会计工作秩序、财税工作秩序、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5. 加强了会计队伍建设。

  实行总会计师委派,使《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在实际中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通过考核为主、择优上岗,彻底改变过去单位内部选任会计管理体制,促进广大会计人员自行提高业务水平,充分调动积极性,有力地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三、问题与对策

  1.如何处理好委派总会计师与企业的关系问题。

  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看,未实行委派制时,总会计师是“自己人”,而实行委派后是“外部人”,对于日常经营管理存在被委派总会计师如何全方位介入,快速进入角色,处理好各方关系问题。

  2.受派总会计师如何快速熟悉业务,发挥专业水平问题。

  由于实行岗位轮换,被委派总会计师不了解新单位情况,如何快速熟悉新环境,熟悉业务,发挥总会计师职责仍需关注的问题。

  3.全面指导财审工作开展,严格执行制度问题。

  受派总会计师到新企业,因对会计队伍专业水平、工作能力不熟悉,严格执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度中规定的职责及工作任务还没有达到较好效果。

  针对以上问题,集团有关部门通过走访企业,与班子成员调研,深化委派制管理。通过定期召开总会计师通气会、工作交流会、座谈会等并听取会计科长意见和建议,完善强化委派制度。通过引入外部审计,规范企业存在的问题,指导总会计师尽快熟悉企业现状,逐步提升基础管控。通过集团委派董事、监事和集团财务部、监审部监管职能发挥,促进总会计师认真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