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河西区 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 罚决定书
津河西环罚字[2016]监014号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120192000083682(20-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4499795-1
地址: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姜永军
你单位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13日,对位于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尖山路交口的地铁六号线尖山路站项目工地内正在使用的编号为14MP090639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4.55K(m-1),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47-2005,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监测报告【津(河西)检(非道路)161213-01号】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以 《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津河西环罚告字【2016】监014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 《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津河西环罚告字【2016】监014号 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一)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整改,使之排放达标。
(二)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命令及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洪魁 联系电话: 28013687
联系人: 任智慧 联系电话: 28013663
地 址: 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31号 邮 编: 300201
2017年 1 月 4 日
(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