霓虹灯“缺胳膊少腿”煞风景 损害品牌口碑

12.08.2015  17:46

   天津北方网讯: 华灯初上,本市各主干道沿街商店招牌的霓虹灯成为扮美津城夜景的风景线。但部分灯箱招牌、店铺霓虹灯、电子广告牌等灯管损坏没有及时更换,不仅没有起到扮靓城市的效果,反而让城市形象大打折扣。

  记者近日对本市多处繁华地区的主要街道进行调查,发现不少商户灯箱招牌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损,如:和平路“狗不理大酒店”的“”字不亮,成了“狗不大酒店”;滨江道“麦购休闲广场”的“广”字不亮,成了“麦购休闲场”;滨江道“应大皮草”的“”字不亮,成了“应大草”;紫金山路“大润发”的“”字不亮,成了“润发”,让人不知所云。

  易误导消费者

  市民朱杰:作为一个消费者,当我看到那些残缺到让人无法辨识的灯箱招牌时,根本不知道它想表达什么内容,甚至被误导找不着目的地,还不如关灯省电好,商家在我心里的形象也会打折。

  市民李岳:我经常看到路边的灯箱招牌存在“缺胳膊少腿”的情况。如果商家不做好日常维护,确保广告灯箱的完整、美观,花钱设立这些灯箱招牌有什么用?

  有损品牌形象

  私营业主王东津:我觉得做企业从注册商标到形成品牌,需要付出很多努力。灯箱招牌出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商家的企业和品牌形象,得不偿失。建议这些商家从小处入手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别让几块残缺的灯箱招牌坏了辛苦创下的品牌和口碑。

  影响城市形象

  市民岳佳:人们常说霓虹灯是“外地人的眼,本地人的脸”。临街灯箱招牌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容夜景能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甚至能从中看出一个城市的文化底蕴和文明程度,夜景灯光缺损特别有损城市形象。

  律师张程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沿街单位或者商店,以及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棚亭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持设施功能完好,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从这些条例看,商家也有责任及时修复毁损的灯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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