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考加分新政策 6类7项鼓励性加分项目取消

10.04.2015  18:15

   天津北方网讯: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由市教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科协五部门制定的《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发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奥赛等7项鼓励类高考加分项目,保留“烈士子女”等4项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完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

  据介绍,该《方案》全面落实中央提出的“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要求,以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突出问题导向、促进公平公正、体现积极稳妥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本市教育情况以及学生利益、家长心理预期,尊重招生考试基本规律,实行过渡性加分政策,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

  “减少、规范高考加分,可以让高中素质教育落到实处,防止高中为片面追求加分而忽略学生能力培养,减轻高中生考‘证’拿‘奖’功利性,促进人才个性、全面发展。”市考试院高招处处长王泽来表示,“在取消全部鼓励类加分项目后,相关的评优、竞赛等活动将正常进行,不受影响,市教委也将通过其他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学生的兴趣特长发展。

  据悉,2017年左右本市将出台“两依据一参考”(“两依据”指依据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一参考”指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评价体系,高校在录取时,可参考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有特殊才能、个性突出的学生,仍可通过自主招生或高水平艺术团、运动队招考进入心仪的高校,对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还可按照有关程序,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减少、规范高考加分项目,让高校有了更多的自主权,有利于高校更细致地考量考生的综合素质,完善多元化的高校人才选拔途径。”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主任邵庆辉告诉记者。

  6类7项鼓励性加分项目取消

  按照《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实施方案》(简称《方案》)规定,根据加分项目获得时间,实行“过渡性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奥赛、科技类竞赛、市级优秀学生、重大体育比赛前6名、二级运动员、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两次以上市级三好学生(其中一次须是高三年级获得)等全部6类7项鼓励类加分项目。而对于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奥赛、科技类竞赛、市级优秀学生、重大体育比赛前6名、二级运动员、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等6项鼓励类加分项目的应届考生,仍具备加分资格,加分分值均为5分。其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考生,须经市体育局进行复核复测确认资质,并参加由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的全市统测,测试合格后方给予加分。

  对于“两次以上市级三好学生”获得者,根据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其中有一次必须是在高三年级获得。鉴于高三年级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评定时间已超过国家规定的2015年1月1日,因此该项目无法实施过渡,不能加分。

  完善加分管理监督机制

  按照《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实施方案》(简称《方案》)规定,各相关部门要健全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强化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实行处理办法提前告知制,完善资格审核责任追究制,确保加分资格认定工作职责明确、操作规范、监督严格、公正公平。

  据悉,相关部门将通过实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职责制,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管理、监督措施;通过完善市、区县及中学三级公示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保证公示信息内容翔实、准确、及时,其中,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此外,还将进一步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实行倒查追责,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及有关人员。

  同时,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天津市将依法依规落实“三取消”,即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实行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责任人、相关责任人,以及涉嫌组织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完善5项扶持类加分项目

  按照《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实施方案》(简称《方案》)规定,高考中将继续保留了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4项国家性扶持类加分项目以及1项地方性扶持类加分项目。

  其中,保留的“烈士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均为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为20分。

  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只适用于市属院校在本市招生时使用,加分分值为5分。本市“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属于地方性政策,国家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市招生。”鉴于“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的特殊性以及历史延续性,结合本市实际,对该项目予以完善,现有加分分值不变,但仅适用于市属高校在津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