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颁布实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消防网讯 近日,昆明市政府颁布实施《昆明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质监、工商、公安、住建、工信等12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覆盖电动自行车源头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各环节。其中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应要求建设项目配建非机动停车场所(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建设专用充电桩;工信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纳入智慧城市内容统筹推动建设,牵头研究制定昆明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技术规范,并配套建立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综合监管平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电力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建筑内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应依法终止供电。同时要求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有关新闻单位,要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曝光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电动自行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还要求,公民个人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蓄电池,使用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对电动自行车换下来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同时,公民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向消防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反映处理。
责任编辑:鞍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