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拉紧食品风险防控链条 一级召回24小时内启动
今年的全国“两会”刚刚落下帷幕,国家食药监总局就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出台了专门办法。
3月15日,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级召回24小时内启动
记者从国家食药监总局获悉,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未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而对于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具体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上,将施行分级召回制度。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是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在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看来,相比2007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新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最大亮点在于重新定义食品召回级别并对召回响应时限和终结时间作了重新界定。“就召回响应时限来说,原来的一级召回在3日内,而新的管理办法中一级召回响应在24小时内,并规定了召回结束时间。召回时间和响应时间的缩短,以尽可能降低对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明确了生产者的责任。”向健军表示。
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向健军认为,就新规而言,召回范围加大、明确生产者责任、部分行为惩罚也加重,因此会加重生产者的违法成本。召回级别的明确也使消费者有规定可依、权益得到保护。双重压力下生产者势必会基于后果而严格生产、保障食品安全。
据悉,依照新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在预警信息发布上,为有效防控风险,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
而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开展效果评价。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向健军直言,上述提到的“评价体系”构建,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召回响应时间、投入力度、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是否最大化地降低损害等都应列入评价体系之中,“严格的食品召回办法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方面,其作用就在于最大化地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的伤害,对生产者倒逼作用明显。因此可以从惩罚力度上加以调整,以更大违法成本来倒逼企业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