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27.12.2014 22:02
本文来源: 粮食局
津粮综〔2014〕26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准确掌握我市社会粮油供需基本状况,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粮食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14〕26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农村居民粮食(食用油)收支情况调查 采取对种粮和非种粮农民抽样调查的方式,在蓟县、宝坻、武清、宁河、静海、西青、津南、北辰等区(县)农村乡(镇)、村的农户中进行。 1.有关区(县)按照市局制定的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粮油收支台账登记方法及有关规定,对420户种粮农民粮情固定调查点粮油收支台账各项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2.确定80户非种粮农户样本(非种粮农户包括菜农、林农、果农、花农、养殖等以及从事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样本户)。对非种粮农民户的调查,有关区(县)采取多阶段抽样方式确定调查样本,即:通过区(县)抽乡(镇)、乡(镇)抽村、村抽户三个阶段确定被调查农户。有关区县组织调查人员入户进行调查时,要按照要求认真登记填写基础调查表1。 (二)城镇居民口粮(食用油)收支情况调查 城镇居民粮油收支情况调查由市局按照全市城镇居民户总数万分之五比例确定分区(县)调查样本数量,总样本数量为1340户。 1.各区县要按照市局制定的城镇居民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粮油收支台账登记方法及有关规定,对500户城镇居民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粮油收支台账各项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2.对840户城镇居民非固定调查户采取由区抽街道(社区)、街道(社区)抽居民户两个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样本户。各区在确定抽查样本户时,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消费水平和人口结构等因素。 (三)粮食(食用油)加工企业收支情况调查 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食(食用油)加工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粮食(食用油)加工企业的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样本不低于2个企业。 (四)粮食(食用油)批发零售企业收支情况调查 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食(食用油)批发零售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粮食(食用油)批发零售企业的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样本不低于2个企业。 (五)饲料加工企业用粮(油)收支情况调查 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饲料加工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饲料加工企业用粮(油)情况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样本不低于2个企业。 各区(县)对辖区内养殖业用粮情况调查,要按照市局制定的养殖业用粮标准,根据各区(县)统计部门提供的各类型养殖业存出栏数量,测算本地区养殖业用粮总量。需要注意的是,测算后的用粮数量,要相应核减本地区饲料加工企业用粮数量和农户直接喂养数量,核减后的数量为本地区养殖业用粮情况。 (六)餐饮企业及单位食堂用粮(油)收支情况调查 各区(县)采取全面调查和按比例抽样调查的方法,其中:餐饮企业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进行全面调查,500—1000平米的按20%比例抽查,500平米以下的按10%比例抽查。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食堂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进行全面调查,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按20%比例抽查。 (七)工业及转化用粮(油)企业收支情况调查 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工业及转化用粮(油)企业、食品副食酿造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样本不低于2个企业。 二、调查进度 2014年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以201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调查2014年度全年社会粮食(油)供给、需求和库存数据。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在2015年1月底之前完成调查工作的学习宣传、人员培训及调查样本筛选等工作,并将调查样本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市粮食局。2015年2月底之前完成基础数据采集、数据汇总、报表审核和资料整理等工作。2015年 3月10日之前将调查样本汇总数据报送至市粮食局综合处,包括:城乡居民调查样本户汇总表(样本汇总表1~3表),规模以下粮油加工企业、粮油批发零售企业、餐饮业及单位食堂、饲料加工企业、粮食转化企业调查汇总表(样本汇总表4~8表)。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对本地区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分析,2015年4月中旬之前完成调查报告,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粮食局。 三、调查经费 2014年,市粮食局努力提高了我市城乡居民固定户经费补贴标准和专项调查经费额度,城乡居民固定户调查经费由每户120元提高到每户150元,非固定户调查经费由每户50元提高到每户80元。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市粮食局拨补的统计调查经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将调查款拨付到调查户手中,并认真填报 “天津市粮食局城乡居民户固定调查点基本信息表” 。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第二十六条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统计管理的原则加强与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协调沟通,鉴于调查内容多、样本量大、人工成本增加等实际情况,积极争取落实各项调查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统计调查。各单位要将2014年调查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市粮食局综合处(见附件3)。 四、有关要求 (一)加大集中培训力度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进一步做好本辖区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的集中培训工作,根据指标体系的具体要求和填报中的重点难点,组织入户调查人员召开供需平衡调查布置培训会,正确理解指标含义,明确填报内容,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调查样本布局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严格按照《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和供需平衡调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完善样本抽取方法,科学确定抽查样本,不得缩小调查范围和减少调查样本数量,切实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和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加强数据审核 调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抽查样本各项基础数据的采集,确保调查样本基础数据的真实性。由样本数据推算总体数量时要注意推算方法的科学性,利用指标之间的勾稽关系和逻辑关系,对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并与年度数据、历史调查数据相衔接,发现异常数据及时核实、修正。同时参考相关部门统计资料,对调查数据进行验证,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四)认真撰写调查报告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在调查结束后,要以调查数据为基础,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运用,准确研判粮油供需形势和变化情况,对本地区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深度分析,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做到观点明确、数据详实、图文并茂。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必须由主管局长(主任)亲自挂帅,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做好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统计意识,在调查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圆满完成好2014年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附件:1.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表 2. 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 3.各区县统计调查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表 4.天津市粮食局城乡居民户固定调查点基本信息表 2014年12月15日 抄送:国家粮食局调控司。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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