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负责人就《食盐专营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修改《食盐专营办法》的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9次会议和2016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盐业体制改革方案。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此次修改《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此次修改《办法》重点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作了完善,同时,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
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等。
问:《办法》对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作了哪些规定?
答:我国食盐生产能力远大于消费量,供应较为充足。虽然一些特殊情况下出现过几次抢盐事件,但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经各部门密切配合,很快得到平息。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很重视食盐供应安全问题。《办法》也主要从两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改革食盐储备制度。根据《方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的要求,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
二是保障食盐供应。根据《方案》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同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问:修改《办法》时对确保其质量安全有哪些考虑?
答:确保食盐质量安全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应有之义,为此,《办法》对食盐质量安全管控措施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方案》关于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要求,维持了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专营工作的职责,并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是增加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
三是严防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方案》要求,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规定了产购销记录制度等。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