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6年“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
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进程,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意见(2011-2020)》(津人才〔2011〕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6年“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70号)要求,现将我委系统开展“131”第一层次人选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我委系统“131”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主要集中在卫生计生一线工作,业绩获同行公认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具体选拔对象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意见(2011-2020)》(津人才〔2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已入选过“131”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和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等称号的人选,不在选拔范围内。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专业技术业绩突出,有较强的协调、合作能力。
(二)具体条件
第一层次人选,年龄一般在40岁左右,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基础,专业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的临床问题,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作为重大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取得重要科研成果,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做出较大贡献;
3.承担或参与的项目(课题)曾获市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4.主持的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在成果转化或推进社会发展方面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或经历,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代表性的论文,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有一定的前瞻性研究;
6.符合我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要,在临床能力、理论研究、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
三、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业内认可”原则,具体选拔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
选拔工作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由人选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推荐。各单位要结合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按照选拔范围、选拔条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遴选,并由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原则上同一专业上报1名人选。
推荐上报材料包括:“131”人选推荐报告、《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申报表》(一式10份及电子版)、相关佐证材料一套。相关材料请于2016年6月17日前上报我委人事处。
(二)系统初审
我委负责对上报人选进行初审。初审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重点考察申报人选工作业绩、学术技术水平、科研创新能力、学术发展潜力等方面。
(三)推荐上报
经评审专家评议和我委党委研究后,确定我委推荐人选,并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四、工作要求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是我市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结合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组织实施好此项工作,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引导、激励作用,推进我市卫生计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附件: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申报表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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