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年遭性侵,18岁后能否状告?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发自北京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10月31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对民法总则基本原则、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监护、个人信息的保护等作出了规定。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自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增加的一条规定引人关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李适时介绍,草案一审后征求意见,有的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权益,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给他们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增加了这个条款。
民法总则草案还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以18周岁作为起算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就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而言,至少可以算到21周岁。如果其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解释说。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伟还建议,在目前二审稿的基础上再增加规定,“受害人与加害人处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的,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并且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之日起计算。”
保留“六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年龄下限
草案二审稿中保留了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六周岁”的相关规定。李适时解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多角度完善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网上对其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网上意见65093条、群众来信81封,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监护制度。草案二审稿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遗嘱监护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草案对于遗嘱监护的规定是,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由于有代表、部门和地方指出,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不一定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涵盖不了父母同时死亡的情况,草案二审稿将遗嘱监护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被纳入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草案只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现实生活中,不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照顾。由这些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草案二审稿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监护人资格恢复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李适时介绍,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一审稿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为此,有必要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对于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问题,草案二审稿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