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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肺结核病患者门诊待遇4月起提高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印发通知,进一步提高肺结核病参保患者保障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通知明确,自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本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分别按照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的报销比例审核支付。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属于普通肺结核患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属于耐药肺结核患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