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天津市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03.09.2016  03:38

各区卫生计生委,海河教育园区社发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预防接种工作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是依法开展接种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接种安全的重要前提,是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和保障儿童生命健康的重要保证。但是,通过近期国家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以及今年以来我市开展的预防接种专项督导检查,发现我市在预防接种基础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规范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真,切实依法履行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要按照《条例》和国家预防接种规范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基层预防接种规范管理工作,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传播,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
          二、突出重点,规范预防接种服务管理
          (一)满足接种需求,合理规划服务模式
          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门诊应依据日平均接种量设置门诊面积,并按照《天津市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2014版)》(津卫疾〔2014〕209号)要求执行。对于接种门诊服务最远辐射距离城镇超过5公里、农村超过10公里,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
          (二)明确服务范围,严格规范责任区域
          各区卫生计生委应明确辖区各接种单位责任区域,原则上接种单位按照其行政区划所属的街道/乡镇划分责任区域。对于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等总人口数不超过5万人(常驻居民,不包括学生、企矿务工人员等)时,以其行政区划所属街道/乡镇的接种单位为其管理服务部门;当总人口数超过5万人(常驻居民,不包括学生、企矿务工人员等)应当建立预防接种门诊。对于区交界处的居民区应按照房产坐落地(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归属相应的区。各区在明确辖区各接种单位责任区域后,应当向接种单位和居民公示,对于责任区域有调整的应及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进行登记记录。
          (三)优化接种时间,统筹安排服务周期
          全市各预防接种门诊应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并合理设置服务周期,更好地为辖区居民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各预防接种门诊1周至少提供3个工作日的预防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示范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周期1周不少于4天,至少包含1个休息日(周末)的常规接种(不包含成人接种、漏种补种等)。日平均接种量超过100人的预防接种门诊应在接种日提供上、下午开诊服务,以分散接种量。
          三、加强督导,提升预防接种管理水平
          (一)加强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和人员资质管理,要定期对辖区接种单位开展资质审核,定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审核、专业培训和考核。人员资质管理标准,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天津市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津卫疾〔2014〕2号)要求执行。对新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和新上岗的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资质审核,通过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方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每年要对辖区现有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进行1次全面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资质。
          (二)完善信息服务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继续推进天津市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天津市第二类疫苗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方案,分阶段推进现有预防接种门诊第二类疫苗接种信息规范管理,动物致伤处置门诊、出生医院等其他门诊接种信息规范管理等工作,将全市预防接种信息逐步完全纳入天津市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要适时推进对我市第一、二类疫苗采购、运输、接种全程电子信息和冷链信息的监管,加强接种信息的唯一识别性,提升接种信息科学利用空间,为我市预防接种政策制定提供信息支持和保障。
          (三)强化预防接种工作管理
          各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和不良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村医不得开展疫苗接种业务。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疫苗及其他产品的广告宣传。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
          (四)做好事中事后工作监管
          各预防接种门诊应接受各级疾控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执法。各级疾控机构应将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考核(现场考核、信息化考核等),并定期对预防接种门诊考核、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防接种门诊开展预防接种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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