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3年来共发生性侵儿童案160件 多为熟人作案

28.05.2015  13:13

   天津北方网讯: 市高院昨天发布了2012年至2014年,本市“性侵儿童案件”的审理情况。据统计,三年来本市共发生性侵儿童案件160件。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城郊接合部和农村,市区较少发生,而且多为熟人作案。市高院法官表示,家长监护不到位是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广大家长应强化监护意识,并建议将儿童“性自护”纳入基础教育。

   全国:隐案率是1:7

  2014年以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媒体曝光数量急剧攀升。据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统计,2014年全年被媒体曝光的案件多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一起。而根据中国人民大学面向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所做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儿童案件的隐案率是1:7,即每一起被揭露的性侵儿童案件背后可能隐藏7起类似案件。本市在去年也暴露出多起手段残忍、影响极其恶劣的性侵儿童案件。

  大量研究表明,遭受性侵的儿童发生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的风险明显提高,有的还会因此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性侵儿童案件的频发也给和谐稳定带来巨大风险。

   本市:共判处被告人173人

  2012年至2014年,统计年度内,本市各级法院共审结性侵儿童犯罪一审案件160件,其中强奸案件101件,猥亵儿童案件59件,共判处被告人173人;受案数量较多的前6位依次为蓟县、静海、宝坻、武清、津南、大港法院,上述地区法院共受理案件116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72.5%;相比之下,市内6区受案数量相对较少,仅受理案件20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12.5%;从被告人前科情况看,有前科的被告人占比不大,但这些被告人的前科多为性犯罪;从被害人情况看,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害人年龄呈低幼化,62.7%的猥亵案件被害人为8岁以下的幼女。而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年龄多集中在11岁至13岁,个别案件中被害人年龄只有5岁。

   特点:熟人作案较多

  市高院法官表示,通过上述总结的性侵儿童案件现状,发现此类犯罪有如下发案特点和原因:

  1.强奸犯罪占性侵儿童犯罪的多数,猥亵儿童犯罪增速较快,两类案件均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经统计,强奸案占总案件数的63%,涉案被告人占总被告人的65%;猥亵儿童案件2013年较前一年增加46%,2014年又增加42%,同期强奸案件的年增速分别为3%、18.7%。

  2.城郊接合部与农村是性侵儿童犯罪多发区域。由于郊县留守儿童、辍学儿童较多、学前教育机构不完善,很多儿童游离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之外,加之农村儿童家长防范意识较为淡薄、农村赋闲人员较多等诸多因素,导致性侵儿童犯罪案发地区多为郊县。经统计,发案数量在前六位的均为郊县,而市内六区发案数仅为上述的17%。

  3.多为熟人作案,且被害人未及时报案的比例高。根据统计数据,与被害人在案发前相识的被告人有143人,占总被告人数的83%,共涉及130件案件。熟识之人既易于取得被害儿童的信任,又有熟悉被害儿童生活习惯的优势,容易为犯罪创造条件。

  4.作案手段多表现为诱骗、胁迫,暴力程度不高。被告人利用被害儿童思想单纯、警惕性低、容易轻信他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特点,常以谈恋爱、许诺物质利益等方式诱使被害儿童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实施猥亵行为,个别案件被告人通过言语或让被害儿童观看黄色录像诱使被害儿童与其发生性行为或接受其猥亵。

  此类案件作案手段上的特点也反映出当下未成年人性自护意识的缺乏和目前对儿童性自护教育的缺失。

  5.利用网络手段犯罪占比较高。网络及社交软件成为猥亵性侵儿童犯罪的重要媒介。经统计,有30件案件系被告人通过QQ、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方式,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诱骗幼女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利用网友见面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

  6.监护不到位是猥亵性侵儿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在统计范围内的案件中,绝大部分受害人家庭存在监护方式欠妥或者缺失的问题。

   建议:将“性自护”纳入基础教育

  在本市的发案特点和原因,市高院向有关教育部门及广大家长提出如下倡议:

  1.希望教育主管部门及教育机构将性自护教育纳入基础教育教学计划,并以制度保障性自护教育课程的课时和成效,以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性安全知识普及;加强对教育机构从业者的监管。杜绝有性侵犯罪经历的人进入教育机构从业。

  2.家长应强化自身监护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要时刻提醒未成年子女慎重交友,不与陌生人在外过夜,不进网吧、酒吧等场所,不通过网络途径与陌生人交友,不与陌生网友见面。幼童的家长要尽量避免幼童处于无人监管和保护的状况。

  3.青少年、儿童应增强性自护意识,提高自护能力。要了解自己的身体哪些是不可触碰的区域,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应明确拒绝;如果遭遇了不适当或不舒适的身体接触,一定要告诉家长;不轻易与陌生人接触,尤其不单独与网友见面,不独自与异性去其住所或者旅店、偏僻地区等等。

   案例: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

  2012年10月某日,被害人杨某某(女,被害时未满12周岁)找到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欲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仍在其家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张某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幼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提示

  现行法律对未满12周岁的女童采取特别保护。对未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被害人是否自愿,只要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市检察院通报未检工作情况:受案人数逐年下降
   天津北方网讯: 今年是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北方网
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校园暴力案 聚众斗殴近半
   天津北方网讯: 记者上午从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