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首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5.02.2015  21:50

   天津北方网讯: 昨天,记者从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法律权威,该院于近日在“天津法院网”上公开发布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介绍,这是本市法院首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包括20名个人和30家单位。

   执行案由多为纠纷

  记者在“天津法院网”页面上看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两份。其中自然人名单中除了写明姓名外,还有执行法院、执行案号、执行案由、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应履行义务标的额及失信情形。法人及其他组织名单公示内容与自然人名单公示内容大体相同,只是将身份证号码一项去除,增加了失信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事项。

  记者看到,在两份名单的执行案由一项中,合同纠纷和借贷纠纷数量最多。应履行义务标的额最多的为3600余万元,最少的为3000多元。在失信情形一项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44件,占总数的88%,其他失信情形还包括“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等。

   公布名单依法依规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天津高法此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举措,依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有以下情形之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将其纳入名单。

   信用惩戒惩罚失信

  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判决义务,法院向申请人查证属实后,可将该人从名单中删除,并出具“已执行决定书”。如果有被执行者对被纳入名单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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