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探索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建设是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市鼓励依法依规探索开展相关工作,特别是鼓励建设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与服务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设置纳入我市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办理,市、区两级审批权限,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中外合资、合作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设置审批,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辖区内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设置审批。
二、加强管理,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纳入质控体系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对自身管理负主体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统一纳入市、区两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影像、院感、病案、急救等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服务监管,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放射诊疗机房建设、辐射防护应当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要求,单管头X射线机房内最小单边长度为4米,未经放射防护检测合格的放射诊疗机房不可投入使用。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间检查结果互认。
三、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服务流程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当制定急危重症处置和转诊、对比剂不良反应抢救等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进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和演练,并与5公里范围内具备急诊救治能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及时救治和转诊。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影像诊断业务的,要注意研究优化服务流程、建立风险责任和协商机制。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建设、管理和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情况报送我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6号)请各单位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http://www.nhfpc.gov.cn )“医政医管”栏目自行下载。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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