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下周实施 积分入户子女可同时随迁

12.04.2016  18:08

   天津北方网讯: 近日,市政府公布《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等居住证管理配套办法,今年本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工作已全面展开,第1期受理时间将于5月3日截止,第2期受理时间自7月开始。

  凡持有效居住证、在津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外来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为方便申请,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将受理时间扩展为每周一至周六。申请单位可前往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河东区红星路79号),或滨海行政审批局(滨海新区大连道1519号)办理。查询政策可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www.tj.hrss.gov.cn;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http://www.tjxzxk.gov.cn/jzz/index.jsp ,政策咨询请拨打88908890。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今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提醒各单位和申请人,办理积分入户是为外省来津就业人员提供的公益服务,不收取任何办理费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办理积分入户名义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行为。请办理单位和申请人认真甄别,谨防上当。

  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下周实施

  积分入户子女可同时随迁

  从4月18日起,《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将正式实施。天津市公安局就相关户籍政策进行权威解读。

   子女随迁一次申报

  细则中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积分入户申请人可以申请子女随迁落户: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在以往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不可办理子女随迁,申请人只能在积分落户成功后,再去所属地分局申办子女投靠落户。而该细则取消了属地分局二次申报环节,申请人可在积分入户公安窗口一次性申报本人及子女落户。

   放宽落户条件

  根据细则规定,今后在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天津市居住证;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申请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该细则放宽了落户条件,申请人可落户到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增加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以及结合了新实施的子女随迁政策所增加的子女随迁相关材料。

   公安审核前置

  伴随着政策的调整,申请人申报落户流程只需三步。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积分入户公安窗口提交材料,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违法犯罪、随迁子女审核。

  第二步:申请人到人力社保局积分入户窗口审核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第三步: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到人社局、公安、教委、房管、计生、民政、专利等部门提交材料并打分。

  为了保障申请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落户事宜,施行公安审核前置,由公安窗口先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确保申办信息的准确性和各项积分分值的有效性,为后期发放《准迁证》及落户相关工作准确高效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调整居住证登记受理环节

  1.法人申请人(即单位)不再作为居住证申请人,只针对居住证申请者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就是说,今后居住证的办理,不再接受单位的集体办理申请,只接受个人提出的办理申请。

  2.居住证受理单位改为公安派出所、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3.在居住证办理和居住证签注业务中不单纯注重文书材料,而是注重实际居住情况,由社区民警核查居住情况,确保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居住情况属实,人证一致。

  4.居住证签注增加申请环节,可通过登录天津市“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或前往居住证签注受理单位进行申请,由民警核实居住情况后持办理材料前往受理单位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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