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编制交通体系规划 让市民乘公交出行更快捷

23.11.2015  14:38

   天津北方网讯: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委获悉,备受关注的《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本市专门的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今后,妨碍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最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适用地域范围不再限定在城市规划区或者城市建成区,而是涵盖全市行政区域。明确本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委,并授权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对客运公共交通的经营者来说,今后公共汽车驾驶员运营时,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接打手机、使用非车载视听设备,不得拒绝持免费乘车证件的乘客乘车。违反者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乘客而言,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违反者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加强公共交通场站建设 保障道路优先使用权

  让市民乘公交出行更快捷

  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本市将依法编制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强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保障道路优先使用权,让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更快捷。

  该条例中规定了规划部门在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机场、铁路客运站、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居住区等客流集中区域规划公共交通场站,加强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具备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明确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等因素,组织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车道,配置相应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高运行效率。此外,建立健全财政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以及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政策性亏损的,要给予适当补贴。

  规范公交车辆有法可依

  对公交运营服务不满意可拨打88908890投诉

  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公共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这些市民关注的内容都在《条例》中有着明确规定。

  该条例中指出,空调运营车辆根据季节变化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或者低于16℃时,开启车辆空调设备。同时,明确驾驶员在运营中要遵守“公交驾驶员在运营中应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间隔运营,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按照规定使用语音报站装置。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接打手机、使用非车载视听设备,不得拒绝持免费乘车证件的乘客乘车,不得疲劳驾驶等”。

  根据条例,乘客对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如有不满意,可拨打市民投诉电话88908890,也可直接向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共交通经营者进行投诉,受理乘客投诉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公共交通经营者收到乘客投诉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妨碍公交运营或究刑事责任

  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应依规经营,违反规定最高罚款5万元。乘客如有妨碍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最高将处以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如公共汽车不按规定开启空调等行为,将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客运公共交通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所属的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妨碍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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