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23.08.2016  17:41

          游泳场所是市民避暑纳凉的好去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预防因游泳导致的介水传染病发生,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先后下发了《关于2016年天津市公共场所监督抽检信息报送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文件。为确保本年度游泳场所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制定全市环境卫生监督工作路线图,将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之一,明确各区县重点监督检查任务及各类检查报表和总结上报时限,并组织召开全市环境卫生工作会议,对工作内容进行部署,指导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监督所日前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全市范围内的游泳场所进行全面卫生监督检查。

  按照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市卫生监督机构先后对全市122户游泳场所(包括17户学校游泳场所和105户其他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卫生管理人员设立;卫生管理档案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公示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建立等情况。经监督检查,全部合格的游泳场所共计115户,总体合格率为94.26%,比2015年监督情况总体合格率(88.60%)提高了5.66个百分点。

  检查中发现,各游泳场所均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大多数游泳场所采用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对池水进行消毒,设施运转正常;管理人员卫生意识较强,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并指定专人定时对游泳池水质进行监测,按要求进行公示;卫生管理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游泳场所未对游泳池水质卫生状况进行公示、消毒记录不全、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水质指标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等问题,卫生监督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合格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督促落实整改情况,对到期仍不整改的游泳场所将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卫生监督部门提醒市民:应选择到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游泳场馆游泳,尽量避开游泳高峰期,注意个人卫生,自觉遵守游泳场所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游泳场所公共卫生。

  下一步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将继续加大对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和消毒技术培训,强化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加大公共卫生知识宣传,从而营造健康舒适的游泳环境,为游泳者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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